一般規定
1、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安裝完畢后應進行功能調試,當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功能調試應在有關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控制設備調試合格后進行。功能調試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監督。
2、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的功能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試前應具有相關的技術資料和施工過程檢查記錄及調試必需的其他資料。
(2)調試前應根據GB50877-2014規范規定的調試內容和調試方法,制訂調試方案,并應經監理單位批準。
(3)調試人員應根據批準的調試方案按程序進行調試。
3、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的功能調試應按規范填寫調試過程檢查記錄。施工單位應在調試合格后向建設單位申請驗收。
防火卷簾調試
1、防火卷簾控制器應進行通電功能、備用電源、火災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動控制功能、手動控制功能和自重下降功能調試,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電功能調試時,應將防火卷簾控制器分別與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相關的火災探測器、卷門機等連接并通電,防火卷簾控制器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
(2)備用電源調試時,設有備用電源的防火卷簾,其控制器應有主、備電源轉換功能。主、備電源的工作狀態應有指示,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防火卷簾控制器發生誤動作。備用電源的電池容量應保證防火卷簾控制器在備用電源供電條件下能正常可靠工作1h,并應提供控制器控制卷門機速放控制裝置完成卷簾自重垂降,控制卷簾降至下限位所需的電源。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切斷防火卷簾控制器的主電源,觀察電源工作指示燈變化情況和防火卷簾是否發生誤動作。再切斷卷門機主電源,使用備用電源供電,使防火卷簾控制器工作1h,用備用電源啟動速放控制裝置,觀察防火卷簾動作、運行情況。
(3)火災報警功能調試時,防火卷簾控制器應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組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并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使火災探測器組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防火卷簾控制器的聲、光報警情況。
(4)故障報警功能調試時,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電源缺相或相序有誤,以及防火卷簾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之間的連接線斷線或發生故障,防火卷簾控制器均應發出故障報警信號。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任意斷開電源一相或對調電源的任意兩相,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按鈕,觀察防火卷簾動作情況及防火卷簾控制器報警情況。斷開火災探測器與防火卷簾控制器的連接線,觀察防火卷簾控制器報警情況。
(5)自動控制功能調試時,當防火卷簾控制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輸出控制防火卷簾完成相應動作的信號,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分隔防火分區的防火卷簾由上限位自動關閉至全閉。
2)防火卷簾控制器接到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后,控制防火卷簾自動關閉至中位(1.8m)處停止,接到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后,繼續關閉至全閉。
3)防火卷簾半降、全降的動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分別使火災探測器組發出半陣、全降信號,觀察防火卷簾控制器聲、光報警和防火卷簾動作、運行情況以及消防控制室防火卷簾動作狀態信號顯示情況。
(6)手動控制功能調試時,手動操作防火卷簾控制器上的按鈕和手動按鈕盒上的按鈕,可控制防火卷簾的上升、下降、停止。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手動試驗。
(7)自重下降功能調試時,應將卷門機電源設置于故障狀態,防火卷簾應在防火卷簾控制器的控制下,依靠自重下降至全閉。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切斷卷門機電源,按下防火卷簾控制器下降按鈕,觀察防火卷簾動作、運行情況。
2、防火卷簾用卷門機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卷門機手動操作裝置(手動拉鏈)應靈活、可靠,安裝位置應便于操作。使用手動操作裝置(手動拉鏈)操作防火卷簾啟、閉運行時,不應出現滑行撞擊現象。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拉動手動拉鏈,觀察防火卷簾動作、運行情況。
(2)卷門機應具有電動啟閉和依靠防火卷簾自重恒速下降(手動速放)的功能。啟動防火卷簾自重下降(手動速放)的臂力不應大于70N。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手動試驗,拉動手動速放裝置,觀察防火卷簾動作情況,用彈簧測力計或硅碼測量其啟動下降臂力。
(3)卷門機應設有自動限位裝置,當防火卷簾啟、閉至上、下限位時,應自動停止,其重復定位誤差應小于2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啟動卷門機,運行一定時間后,關閉卷門機,用直尺測量重復定位誤差。 |